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系统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4年7月13日 (84)财税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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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管理局,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学院院务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件中关于“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交纳百分之十五的所得税”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情况,现对军队招待所(含宾馆、饭店,下同)交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按交纳工商税范围,对军外营业所实现的利润,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接待军内人员、会议等的营业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不含外宾)的伙食费收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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