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1984年7月24日(84)财税外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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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83)财税外字第156号“关于认真做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的中文本发给你局。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中日双方在东京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各自履行了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开始生效。根据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应对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即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