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2期 工作研究

“包税”之异议

作者: 其立 文童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上交的税收采取了定额包干的办法 (以下简称“包税”)。有的新闻单位也进行了宣传,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很大。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包税与国家税法

从表面来看,包税似乎是一种经济承包,是对现行税制的“改革”。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国家税收能不能搞承包?能不能用承包来代替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我们认为不能。

众所周知。税收的存在是以国家的需要为前提的,而社会剩余产品就为供应这种需要提供了可能。要把可能变成现实,国家就必须凭借政治权力,制订一系列税法,把课税对象和征收比例都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因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是税收的基本要求,舍此,税收就不成其为税收,包的也就不是税了。同时,国家通过开征税种,制订和调整税率,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如果采取包税办法,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也就随之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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