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2期 税务用语小议王拙

税务用语小议

作者: 王拙 上一篇 下一篇

课税主体、纳税人:

“课”字具体运用到税收方面,具有赋税或者征收赋税的意思。因此,《清律、户律》上说“课者,税物之钱。”国家不论征什么税,也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征收,这项税收必须由一定的人来交纳,不论这个“人”是法人或者自然入。这个“人”既负交纳税收的义务,是国家征集税款的主体,不论这项税收的归宿如何,是由他负担或者转嫁给别人负担,站在国家这一征课方来说,这个负有交纳税收责任的“人”,就是某项税收的“课税主体”。相反,如果站在纳税一方来说。他就是“纳税人”或者“纳税义务人”了。因此,税务用语中所说的课税主体和纳税人,就其实质内容来说,是指的一回事,只是在使用时所站的方位不同(前者站在征税者的方位,后者站在纳税者的方位),才有这两个不同的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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