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2期
税务法规
财政部关于检发产品税等三个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4)财税一字第210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
现将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 大连市财政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对工业协作生产产品征税问题
(一)对于工业企业为协作生产提供的下列产品,凡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协作对方作为原材料、配套产品或零部件的,均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