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4年10月18日 (84)财改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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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根据我部(84)财改字第48号通知,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从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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