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2期 论坛

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者: 许毅 上一篇 下一篇

我们学习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使我们认识到《决定》中提出的一系列原理、原则和方针政策,使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有了方向和依据。这里就我学习《决定》的基本原理部分的体会,讲一下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关系两个问题。我认为:这是指导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正确发挥国家税收这个经济杠杆的职能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 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同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关系

要认清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职能作用,必须首先弄清楚社会主义的国家职能。《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这种改革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进行,只应该促进而绝不能损害社会的安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国家财力的增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要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全党同志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紧紧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观点,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大成败的最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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