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7期
涉外税收
英国所得税简介
上一篇 下一篇英国于1798年实行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级税”法案,1799年废除该法案后,正式颁布了所得税法。因此,英国可以称为世界上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也可以称为是世界上所得税制度的创建者。
英国是同我国谈判和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较早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为中英税收协定),于1984年7月26日正式签订,同年12月23日起生效。根据该协定的规定,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将适用该协定的规定;1985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英国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1985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英国公司税将适用该协定的规定。由于该协定限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在协定适用税种和生效有关规定中都已明确,英国适用于本协定的关于对所得征收的税种,即所得税、公司税、财产收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