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谈谈“环比改定比”刘跃国

谈谈“环比改定比”

作者: 刘跃国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来,有些同志提出。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利润增长部分由环比改按定比计算,企业从中能得到什么好处,又能得到多少好处。

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第一步利改税办法中曾规定,实行调节税的企业,其实现利润比上年利润有所增长时,企业可以从增长部分中得到减征60%调节税的好处。国务院在批转《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对这一规定又作了修订即“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注:大体上按一九八三年的实现利润数)增长部分,减征70%调节税”,并规定“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这样,企业由于减征比例提高了10%特别是增长利润的计算,改为定比办法,企业能从增长的利润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举例:某企业一九八三年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55%,留利额为20万元,原核定的调节税率为25%,在一九八四年到一九九○年的七年间,实现的利润,平均每年增长5%。在第二步利改税后,由于按调整后的产品税率计税,约要减少13%的基年利润。为了剔除与本题无关的因素,我们假定该企业一九八三年和今后七年都没有还贷和单项留利等可从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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