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八四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

1984年11月28日 (84)财税字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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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为了做好1984年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反映利改税执行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组织入库,现就做好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汇算清交的准备工作

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领导,要根据利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制定计划,提出措施,明确重点。要认真清理征收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尽可能把遗留问题解决在汇算清交工作之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助企业搞好年终清查盘点和帐务核对清理工作,编好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汇算清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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