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10日 (84)财税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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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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