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对县以上供销社不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

1984年11月9日 (84)财税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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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县以上供销社是否交纳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问题,各地要求予以明确,现答复如下:

县以上供销社过去是按照国营企业管理的。根据今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供销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的精神和我部(84)财改字第50号《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中“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县以上供销社已改变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只对国营企业征收的规定,因此,对县以上供销社不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