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2期 税收与法制

国营企业所得税法规中的罚则问题

作者: 毕笑难 杨飞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草案)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对违反国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受的制裁,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保证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了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为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法律保障。应该说,罚则是税法必须具备的构成部分,任何违反税法,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通过经济制裁以及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减少和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使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

强有力的制裁方式,制止和惩罚个别企业及责任人员的违法活动,也是对广大企业及职工利益的维护。保证企业在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合法途径上进行竞争,消除欠、漏、偷、抗所得税的不法企业反比依法纳税企业多得实际利益的异常状况。这正是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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