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八四年度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摘要)
1984年12月17日(84)财税二字第31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现对做好一九八四年度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部署执行。
一、(略)
二、(略)
三、关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各地对不符合统一规定的,一定要改正过来。
1、关于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免税年限的问题。为了支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对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免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