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收与法制

坚决执行税法中先行给付的原则

作者: 任华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税法,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最近颁发的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及国营企业奖金税等条例都明文规定:纳税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就是税法中的先行给付原则。

先行给付原则,是国际上民法和经济法普遍采用的原则,也是我国税法中采用的原则。凡纳税义务人都要依法先行缴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得停止先行给付原则的执行。

在税法中,规定先行给付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权益。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是体现税收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各项财政支出的实现。没有这个原则,税法就会变成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的条文。这样,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保障,就会妨碍四化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并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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