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有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有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一、财政部(84)财税率第366号文件规定,对县以上供销社以及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企业,从一九八五年起征收工间所得税。有的地区今年已对上述企业改征了工商所得税的,要不要再改过来?
答:由于上述企业一九八四年执行的是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仍应按第一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已按工商所得税征收的;应当改过来。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规定,在—九九○年前,对专门生和酱油、醋、豆制品等十四种点名产品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有的商办工业企业.除生产上述某种或几种产品外,还生产“其他食品产品”,对“其他食品产品”能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