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产品税几个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11日 (85)财税一字第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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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几项产品扣除包装征税和减税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几项产品扣除包装征税问题

(一)对于连同包装销售的果木酒、汽酒、药酒,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六条对白酒、黄酒的规定,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此项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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