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经验交流

这个案件处理得当

作者: 秦志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如何处理好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税收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征纳双方发生争执时,能否正确处理好征纳关系,直接影响着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前年,湖南省衡阳县金溪税务所,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对全区个体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8月底,在对横江乡横江村个体商业户欧阳学生检查时,根据他本人提供的,自1982年1月至1983年8月的经营情况计算,应纳税款1,787.38元,减去已交税款575.51元,应补税款1,211.87元。欧阳学生认为税负太重,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1984年4月,衡阳日报、衡阳市工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税务局会同衡阳县税务局、工商局一起到金溪区横江乡调查。证实欧阳学生的上诉与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决定。欧阳学生对此处理仍不服,又向衡阳日报反映税收检查工作组对其打击勒索,并要求见报。鉴于这种情况,衡阳县税务局并没因此案已复查过而置之不理,他们组织有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参加的八人调查组,深入其商店及进货单位,对其经营情况和有关帐目进行细致调查。仅一个月的时间,他们就走访了三县、一市、二十六个批发企业,通过调查,发现金溪税务所在检查工作时,由于不细致,将欧阳学生代销商品金额4,187.60元和其子所开的调拨单金额5,599.20元误作经销营业额补了税。而对其所瞒报的9个批发企业的进货发票99张,计营业额为9,913.14元的应纳税金,则没有查补。县税务局根据其本人补充提供的情况,并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将其在外地已纳税金10.19元,从应补交税款中扣除。从百把应补税款落实为1,2o7.26元。虽与原查补税额出入甚微,但是,由于复查数字笔笔落到实处,才使欧阳学生承认并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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