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从一起查私案件中得到的启示
上一篇 下一篇1984年5月我们协助沈阳海关查获了一起严重的贩卖走私物品案件。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所使用的发货票管理不严和购货单位不认真审查进货凭证,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河北省完县大李各庄农民刘××从1983年到1984年5月,先后利用完县朝阳供销商店、亭乡供销商店,无极县七汲乡供销社等企业的发货票倒卖走私进口照像机一百九十八台,金额十三万一千二百多元。
对这些发货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是没有当地税务机关的检印(按规定集体企业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货票)和编联编号;二是先盖章后填内容;三是发货票上的经手人虽然多次变换,但是卖货人和取款人都是刘××一人。刘××利用甘肃省永昌县五金交电公司一张《商品调拨草》当发货票卖给西三环商店像机三台,金额一千六百五十元。“凭证”上连大写金额都没有(因为没有这一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