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1985年1月23日 (85)财税字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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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预算外资金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嗣后,于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中央这一决定,得到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大力开展了征集工作,取得了很好成绩。一九八三和一九八四两年,都超额完成了中央确定的征集任务,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筹集资金,平衡国家财政收支做出了贡献。为了继续做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现做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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