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关于乡镇企业和农村税收政策问题

关于乡镇企业和农村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牛立成副局长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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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村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在税收上一直采取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和农村除享受统一规定的减税免税照顾外,国家还针对它们发展的不同情况,在税收上给予了一些特殊照顾,并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税务部门都在贯彻执行。这里只是讲讲主要内容。

在产品税、增值税方面,所给予的照顾主要是;对农村集体和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收入,除了对出售茶叶、烟叶等10种产品的收入征收产品税外,其余的一律免征产品税;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简单加工的农副产品,加干菜、咸蛋、柿饼等,以及农民用竹、草、条等为原料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编织品,除了生产规模较大,不征税对专业厂生产有影响的,要按规定征税外,一般都免税;对他们生产的小农具,原来按5%税率征税,现在减按3%税率征税,以资照顾。对新办的乡镇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生产的产品在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不能免税外,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给予一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农村集体或个人兴修的小电站、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小农具等,也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至于灾区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的乡镇企业、农民个人的生产经营,需要照顾的,也可从实际出发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为了鼓励乡镇企业搞好“三废”利用,对其利用本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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