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怎样当好税务专管员

专管员要经常抓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

作者: 梁芬菊 上一篇 下一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项税收法规,对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都有明确规定。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即明确规定:“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甲报。”纳税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这就是说,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是一种法定制度,是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所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我们稽征管理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并切实贯彻的两项基本制度。但是,在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放松了对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的检查,因此,1982年在全国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即查出漏户253,000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700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1,000户,个体经营者218,000户。据部分省的统计。这些漏管户查补的税款就有1.4亿多元上述情况,一方面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务工作受到重视,稽征管理有了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们的稽征工作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同时,还向我们广大税务专管员提出了必须经常抓好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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