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认真贯彻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

认真贯彻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集体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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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已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根据党的方针,正确制定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合理调节集体企业的收入,妥善处理国家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以促进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从一九六三年以来,一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进一步放宽政策,促进各行业集体企业的发展,国家对集体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多次调整,将原来规定的几种不同税率改为不分工业、商业、城镇、农村的集体企业,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并采取了一些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措施,对集体企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原来的征税办法未作根本修改,因此,仍不适应集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二十年前集体企业规模小,利润少的情况制定的。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8万元以上的,税率55%,所得额级距小。近几年,随着党的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集体企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利润越来越多。据调查,集体工业企业年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约占40%,有一部分企业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原税率征税,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二是随着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全面实行,调整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对小型国营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使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都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不平衡,不利于他们在同等的税收负担水平上开展竞争;三是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对原《试行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没有一个完整的征税办法,既不利于依法办事,也不符合当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集体企业所得税适应新的经济情况,必须重新制定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逐步完成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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