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财政部于1985年5月15日以(85)财税率第122号文,附发《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全文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暂行规定》也适用于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