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收与法制

征税与经济制裁的区别应当分清

作者: 程曾泽 上一篇 下一篇

广大基层税务人员在日常的大量的征税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对一些不法行为的经济制裁问题。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凡是未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变更和注销)、纳税申报,或者拒绝税务机关检查,隐匿生产经营情况及申报不实的,都要处以罚款、违反税法,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法补税并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还要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经济法、民法或刑法的,也要分别不同情况,依法给以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分。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属于经济制裁。它与征税有着严格区别。

征税与经济制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是性质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所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光荣的行为。这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而被处以经济制裁的,则都是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其次,是对社会的影响不同。纳税义务人依法按时纳税,是对社会作出的一种贡献。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资金上的保证。而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制裁的行为,则必然是危害社会的,包括侵占国家收入、侵犯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等。再次是执行机关不同。征税和依照税法处以罚款,是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海关、银行办理的。其他经济制裁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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