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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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百分之三十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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