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收取的出库费暂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5年4月22日 (85)财税营字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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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解决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经财政部同意,国家物资储备局在储备物资出库时,按出库物资的货款向提货单位收取百分之二点五的费用,全部用于仓库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对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决定,为照顾国家物资储备局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该局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用,暂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未征不补。

抄送:国家计委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