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国际税收资料

南斯拉夫对外侨课税情况简介

作者: 萧承龄 上一篇 下一篇

外国侨民在南斯拉夫居留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按业务性质依法交纳以下几项税收。

甲、直接税

一、利润税,大体相当于所得税。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外籍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人)通过合资经营所获利润的课税

凡外国人与南斯拉夫国内的联合劳动组织(即基层企业)进行合资经营所获利润,都要交纳利润税。课税所得额是投资所得和随同投资进行各项工作所获酬金收入。外国人从合资经营获取的所得,如再存入南斯拉夫银行,则所收利息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不计入课税所得额。此项利润税税率是比例税率,但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省的税率不同,最低为10%,最高35%。如向科索沃自治省的不发达地区投资,税率还可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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