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9日 (85)财税字第091号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北省税务局:

你局(1985)冀税计字第15号报告收悉。关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中比照“其他工商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不属于原来的“其他工商税”范围。但对零散税源,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比照我部(79)财税字第153号通知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不得连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收入总额提取。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