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加强性畜交易税的征收管理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地方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几年来,由于农村落实了各项经济政策,农牧业生产发展很快,牲畜交易量大大增加。但是,牲畜交易税收入却同牲畜成交额增长的比例很不相适应,一些牲畜交易重点区的牲畜交易税收入甚至明显下降。以河南郊县为例。1983年牲畜交易税收入30.8万元,1984年为15.2万元,下降50.6%;今年春季收入0.91万元,比1984年同期收入3.7万元,下降75.5%。这一事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有必要就加强牲畜交易税征收管理问题说几句话。

牲畜交易税,是国家规定在全国范围开征的税种。它是就买卖(包括互换)应税的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在成交或互换时向购买牲畜者或换得牲畜者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牲畜交易税,对购得方来说,履行了纳税义务,取得了纳税的合法凭证,牲畜的所有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卖方来说,税务部门通过征管工作,可以了解卖方牲畜的来源,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和打击违法活动,维护卖方(农民)的利益,保护正当的牲畜交易。对国家来说,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积累建设资金。所以说,征收牲畜交易税,是于国于民都有利的事情。因此,不论是在场内还是在场外,凡应税牲畜成交或互换的,都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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