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对联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浅见

张连顺 上一篇 下一篇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依然把跨地区的联营企业视为合作经营者,而未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在征收所得税时仍实行先分配投资利润,再由投资者拿回原地区并入本企业利润总额一并纳税的办法。这样做虽然管理简单,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由于联营企业不是纳税人,也就排除于税务监督管理之外,因而财务核算混乱,挤占成本,乱摊费用,截留利润等问题比较严重,影响财政收入;2.联营企业无自主权,也无财力,扩大再生产追加投资,须经投资各方协商解决,企业自身发展缺乏内在动力;3.由于吸资地区大都属于经济落后地区、待开发地区和实行特殊政策地区,它们为吸引外地投资,投入了大量资金,包括对水、电、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而联营企业的收入分回原地区交税,对吸资地区没有多少好处,吸资地区“投入多,产出少”,从长远看,不利于促使吸资地区关心联营企业的发展;4.如果投资方将分回去的利润如数补交税款,等于吸资地区给予外地投资者的减免税好处,转入了投资方所在地区的财政口袋,失去了优惠政策的本来意义,不利于鼓励投资方前来投资。基此四点,我认为,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对开展跨地区联营弊多利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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