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问题解答

有关业务问题答读者问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问:我县税务机关对我栈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收入,从1983年12月1日起,征收了批发环节工商税,于1984年10月1日起,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缓征。那么,1984年10月1日以前所征的税款是否应退还我栈?(河南省郊县供销社贸易货栈)

答:1985年10月和1983年11月,国务院和财政部分别以国发〔1983〕169号和财政部(83)财税字第345号通知规定,对工业企业,集体商业企业,贸易货栈(包括国营和县以上供销社所属贸易货栈)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收入。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财政部税务总局以(84)财税一字225号通知规定,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贸易货栈经营批发业务的收入。暂缓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很明显,自1983年12月1日起至1984年9月30日止的这段时间,属前两个通知规定的生效期,税务机关在这段期间对你贷栈的批发业务收入征税。是符合规定的,不需退还,因缓征的规定,其法律生效期是在1984年10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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