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动态

我国对外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协定处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来我国从事投资、转让技术和提供劳务等各项经济活动,我国从1981年起,陆续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到今年6月底,已先后同日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六个国家正式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中日、中英税收协定已经生效,从今年起开始执行;中法税收协定已生效,将从1988年起执行。我国同联邦德国的税收协定尚未生效,但经双方商定,对营业利润、股息和劳务等所得的征税,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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