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收基础知识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优越性

作者: 袁振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教研室副主任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改革,是对建国以来一直买行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的否定,同前几年来实行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办法相比,也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营企业基本上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分配本制。即企业有盈利的,全部盈利要以上交利润形式交给国家;企业发生专职损的,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则由国家拨款或由银行贷款解决。这种体制的弊病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同应有的权力和利益不能紧密结合,经营成果同物质利益不挂钩,严惩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国从1978年起,对国营企业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等多种办法。不论实行哪种办法,其实质都是将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直接留给企业,由企业安排使用,如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多年来由国家统得过死、统得过多的局面,扩大了企业的财权,并使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初步挂起钩来。这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以及解决职工生活方面多年遗留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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