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年7月27日 (85)财税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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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国务院以国发(1984)142号文件批转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行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案》。对于“方案”中提出的几个税收问题,各地在执行中要求进一步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高价成品油征收产品税的计算问题

(一)按毛利以55%税率征税的高价成品油,仅限于用高价原油和国家计划内压缩的烧用高价原油、重油加工的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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