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三项照顾”地区的商业企业征免建筑税和能源基金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9日 (85)财税特字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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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按国务院国办发[1985]46号通知,同意转发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报告》中明确:对“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的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免征建筑税三年,但对搞“楼、堂、馆、所”建设仍要照章征收建筑税。对其应缴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在不减少上缴中央分配任务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

上述对商业设施免征建筑税,只限于营业用房(库房)、办公室、值班室、食堂等自筹建设投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