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2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增值税“实耗扣除法”的我见

作者: 周俊义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适应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需要,有利于平衡税负,克服重复征税,从1988年起,对二个行业(机械和农机具)三个产品(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实行了增值税。第二步利改税又有了发展,同时在计算增值额的方法上;又作了一些新的补充、一个适应我国特定情况的增值税,正在逐步发展。这里只就增值税中的实耗扣除法谈一点认识。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对实耗扣除的计算方法理解是不同的。我们知道,工业企业的再生产过程分为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购进材料物资为供应阶段,材料投入生产制作产品为生产阶段,产品卖出取得货币收入为销售阶段。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基本上是围绕着再生产过程中的耗用材料而进行扣除的。购进扣除的计税方法是指供应阶段,企业当期购进生产上所需用的材料,凡是税收法规规定应扣除项目,将其购进金额(或税金)从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金)中扣除,即得出增值额(或增值税额),据以计算增值税、这一方法比较明确。至于实耗扣除究竟是指生产阶段还是销售阶段的法定扣除,各人理解就不同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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