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85年11月9日 (85)财税字第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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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配合税收、财务大检查,努力超额完成今年的收入任务,力争做到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财政赤字,现对做好一九八五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税收、财务大检查,搞好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1号通知要求,目前,各地已全面开展了税收、财务大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依法办事。要发动企业先自已清理,对自查出的问题,主动补报纳税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对检查出的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抓紧将应补税款追缴入库。做到边检查,边纠正,查清一项,及时入库一项。自始至终抓好税收、财务大检查,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