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期 论坛

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初探

作者: 刘寿丰 单位:武汉市税务局青山分局办公室主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通过利改税的两步改革,税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示它的重要性。税收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起着广泛的调节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税收工作方面也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迫切地要求人们结合中国国情,去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用以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客观依据,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与分配的辩证原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指出: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分配之间存在辩证统一关系。即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1),“分配并不是生产和交换的单纯消极的结果,分配反过来又影响生产和交换”(2)。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因此,税收属于生产关系中的分配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税收与生产的关系可概括为:生产决定税收,税收影响制约生产。这就是说,生产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决定税收的规模和增长速度。这是主导方面。但反过来,税收对生产发展也有巨大能动作用。历史上,任何新兴的生产方式都需要与它相适应的税收的支持。封建社会初期的“初税亩”,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保护关税,消费税和国债都是推动新兴生产方式的强大杠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研究和重视这种反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在“三大改造”时期,利用税收限制资本主义经济,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但是,长时期以来,在我国较为传统的观念,就是只看到税收与国家的联系,只着重于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资金方面理解,这当然不能说是错误的。问题是没有从税收与经济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去分析理解,因而忽视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建立之后,税收为什么必然成为国家直接掌握运用的经济杠杆,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而这一点恰恰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过去就是忽视了这一点,而把税收作为单纯的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才导致税收工作被不断削弱,税制被不断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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