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期 报导

也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属性

作者: 张占福 上一篇

关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否具有税的属性,目前看法不一,对此,谈谈个人的看法,供作探讨。

看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不是税,不能只看它的名称,而是看它是否具备税收的特征(即“三性”)。只要同时具备“三性”特征的,就是税收;否则,就不是税收。

首先,基金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征收,而并非一种自愿献纳。任何单位,只要是法律明确规定应该交纳基金的,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其义务,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此即具有税收的“强制性”。

其次,基金一经税务部门征集以后,就转变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既不付给任何报酬,又不直接还给缴纳者。此即具备税收的“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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