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3期 税史讲座

建国以来工商税史讲座

——第三讲:税制的几次简并

作者: 王平武 上一篇 下一篇

建国以来,关于简化税制的思想是由来已久的。早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一次税制修正,这次修正税制的原则就是“保证税收,简化手续”。应当说,简并税制的思想这时已开始露头。在此之后,1958年和1973年,进行了两次较大的改革,都是以简并作为主要的内容。可以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税制的演变,走的是一条简并的路子,这是有其深刻教训的。1953年修正税制

经过三年恢复时期,我国经济税源情况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到1953年,国营、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经济在整个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中的比重,已大为提高。工商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加工定货、统购包销、代购代销,以及深购远销、长距离调拨的经营日益扩大。这些变化反映到税收上来,由于减少了商品流转次数,使批发营业税也相应减少,因而出现“经济日见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所以提出了“保证税收”的问题。与此同时,在指导思想上受到苏联“非税论”和一次课征制的影响,过份强调简并税种,简化手续。因此,这次修政税制的重点,是改变营业税的纳税环节,把从生产、批发到零售,一般要课征的三道营业税,尽可能地集中到工业环节来缴纳。认为这样一来就可以简化手续便于控制税源,保证国家收入。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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