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5期 税制改革

谈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见

作者: 岁丁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计,从农村开始转移到城市的改革,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方式和精神状态的一系列深刻变化。在改革中,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浙江省温州市郊农村涌现出一批年收入几万元、十几万元以上,积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经济户。温州市乐清县有32万人口,不足9万户入京,经济发展较快,经济生活活跃,出观了7千个万元户,约占全县总户数的8%。上海市一个人举办“转让使用电镀专项技术”培训班,培训期3天,受训者每人交学杂费610元,除开支租借场地等费用外,个人收入很多。去年2至4月收入达3.7万元,平均每月收入1.2万元。连他自己也说赚钱太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一个日用化工厂“股东”每人月薪达6,000元,其他工人的月薪只有100元左右。他们与干部、工人、农民的收入相比,过分悬殊。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收入分配上的过分不公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少同志认为,目前开征一种新的税种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了。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对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目前全国各地已有相当一批高收入的个人,开征这种税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第二,从发展趋势看,高收入的个人正在迅速增多,是一项新的财源,直接把消费基金变为建设基金;第三,有利于劳动者之间共同富裕,防止他们之间出现过大的贫富悬殊。国家鼓励城市和农村一部人先富起来,但许多的个人高收入,并不都是劳动、经营成果的报,有相当一部分是价格等因素造成的。同此,对收入过于悬殊的现象适当加以控制,是完全必要的;第四,有利于建立和加强个人的照章纳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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