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6期 税史讲座

建国以来税史讲座

——第六讲:现行税种的政策精神(上)

作者: 王平武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同时,我国的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为了适应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新形势,从有利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和调节出发,在总结我国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吸取外国税制的长处,通过这次改革,恢复和新设置了十一种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此前后,为了进行特殊调节的需要,还相继设置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同时,改进了工商所得税的征收办法,重新颁发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原有的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工商税收共有二十三个税种。这些税种大体上可以概括成五类,一即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殊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税制的结构,从基本单一的税制转换到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转换到以流转税。所得税为双主体,其他发挥特殊作用的税种相配合的税制体系,一个基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型税制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正如“七五”建议中所说的,经过几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的税制已“初步进入新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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