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6期 争鸣

对“实行利改税,回顾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停与征”一文的商榷意见

作者: 琚喜臣 朱焕然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研究》1985年第二期发表的“实行利改税,回顾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停与征”一文,分析了所得税在我国的引进和开征情况,以及解放后对国营企业停征所得税的原因等问题,读后得益非浅。但文中有些问题我们感到是值得商榷的。特提出如下不成熟的看法,以便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所得税的引进

前文认为,“据现在了解,最先把所得税引进我国并建制征收的为革命老根据地的中央民主政府。它在1931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规定征收商业税,其内容就是对资本营利征收的所得税”。我们认为所得税最早引进我国不是1931年,也不是在中央革命根据地,而是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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