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0期 论坛

流转税的地位不可忽视

作者: 郭宏德 王安妮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工商税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完善税制应当从我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在已经建立起来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格局的基础上,补充、调整、改革和完善。近来。经济界人士对税制完善问题议论颇多,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按流转额课税,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税应当削弱乃至取消。我们认为。应当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评价一个税种的优劣。就拿目前按流转额课税的主体税种产品税来说吧,由于它是按产品的销售收入额课税,因而在商品生产高度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日益深入的情况下,确实有着它不合理的一面,但这不是不可克服的顽症。一方面,产品税的这一不足可以通过实行增值税来弥补,另一方面,即使改革,某些产品仍要继续征收产品税。因此,不能以偏概全,以产品税税种本身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而否定按流转额课税。那些持削弱流转税意见的同志。主要是对流转税的职能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文就这个问题谈一些看法。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共有二十三个税种,大体可分为四类:按商品流转额课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利润额课税,如各种所得税;按级差收入课税,如资源税;按分配额和特定目的等课税,如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等。这些不同的税种在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互为补充,广泛地发挥着调节经济的作用。由于各类税种的课税对象、课税范围不同,所以其调节经济的广度、深度以及体现政策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比如,以利润额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税,是以企业获得经营成果为课税前提,在企业已获得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征说。有盈利的征税,无盈利的不征税。因此,所得税是调节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税种。但是它不能调节企业利润的多寡和多项产品利润水平的高低。再比如资源税,它是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获得级差收入的企业发挥调节作用的税种,解决企业因资源条件不同而产生的苦乐不均的矛盾。这种调节作用是其他税种和其他经济杠杆所不能代替的。但是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只限于一些采矿业,在加工工业和商品流通领域则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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