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0期 论坛

试谈价格改革后的流转税对策

作者: 周洪涛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收制度,是在价格体系不合理的条件下设计的。长期以来它在消除价格不合理的弊病,促进我国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党中央关于改革现行价格体系的决定已经开始实施,随着这方面改革的逐步展开,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的问题将从根本上解决,价格调节生产的机制将恢复正常。对流转额的课税是直接与价格发生关系的价内税,税收分配是对价格中的社会纯收入的分配,因而,在一般的情况下,税收负担的变动不会干扰价值对价格的变动和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却可以左右价格中的利润水平,从而调整或补充价格调节的强度。在对流转额的课税中,国家可以在价格稳定的社会纯收入范围内,根据调节生产的需要,对税收负担的升降作多种选择:既可以采取价动税不动的对策,使价格单独发挥其调节作用;也可以采取税与价同方向运动的对策,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价格对生产者利益的影响,缓和价格调节的强度;还可以采取税与价反方向运动(价升税降,价降税升)的对策,加强对生产者利益的影响,提高对生产的调节强度。这种情况说明,对流转额的课税不仅可以象现在这样,作为消除价格弊病不良影响的有效手段,而且可以在价格调节生产的机制恢复正常以后,成为驾驭、补充价格调节强度,克服价格缺陷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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