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1期 论坛

全面推行增值税,完善我国流转税制

作者: 孔庆卓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其它税相配合的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使税制进入了新的轨道。但是,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税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特别是现行流转税以产品税为主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业化协作生产,亟待改进。因此,我认为,在进行价格体制改革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有利于国家及时、均衡、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不仅有效地排除了各个单位、各个产品之间税负不平衡的矛盾,具有合理性,而且作为一种财政手段,它是按商品各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道道征税,征税的多少与各个环节的增值额相一致,因此在税收上又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和稳定性。它的普遍性体现在两方面,从横的方面看,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谁在经营中实现了价值增值,谁就要纳税;从纵的方面看,在生产和商品经营过程中的哪个环节上实现了价值增值,就要在哪个环节纳税。及时性表现在,它是随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征收的。稳定性表现在,它不因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影响财政收入,生产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既不会增减国家的税收,也不会增减企业的税负,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均衡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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