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来稿摘登 减免税金不应列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作者: 湖南省株州市税务学会文新道李绥之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政策规定:国营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应列入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减免税收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照顾企业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减免税金和正常利润的界限必须区分清楚,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造成财务处理上的混乱。并且掩盖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面貌,甚至造成虚盈实亏的假象。同时,把减免的税金并入利润又通过所得税征回来,就失去了减免税收扶植生产的作用。

当然,对于减税免税金额我们不能放任自流,置于管理范围之外。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专款专用,发展生产。正常的正确的办法应该是把所减免的税金列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