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2期 论坛

税收职能关系浅析

作者: 杨益民 上一篇 下一篇

现代税收具有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双重职能,这一点已无异议。但自从在我国提出宏观经济间接控制理论以来,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税收的二种职能中,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已跃居第一位。对此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筹集财政资金仍然是税收的第一位职能。其实两种意见的争论,要害在于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二种职能之间的关系。而上述两种意见都简化了对这种关系的认识,这种简化有些类似于过去那种提口号指导经济工作的作法。

税收调节经济与筹集财政资金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国家职能和经济发展状况是决定税收的二个基本要素,把握税收双重职能的关系仍然要从这里入手。从税收二种职能的产生来看,随着国家的产生,税收先是作为一种财政手段产生的,也可以说税收是作为经济机制的外在力量产生的。这就注定了税收天然地与经济活动存在着矛盾。但是,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税收存在的客观条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税收特殊的分配作用对社会生产各环节的影响是一种不可避兔的社会经济现象,因此,税收一经产生又是作为一个经济范畴而存在的,换言之,税收产生之后必然有一个与经济活动在矛盾运动中相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起点就是税收产生了调节经济的职能。在国家职能决定与经济规律制约的矛盾中,征税主体逐渐地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税收分配对于经济活动的反作用力,从而产生了税收反映政府经济意志的主动性,即产生了税收适应经济、进而借助税收调节经济的自觉行为。这也就是税收调节经济职能的产生。税收两种职能产生的先后,尚不能说明这两种职能的主次,不能据此认为财政职能是税收第一位的职能。因为,从逻辑上看,尽管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产生于其财政职能之后,但它是社会经济活动向高层次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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