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减免税款在帐务上的处理应作改进

作者: 刘美林 上一篇 下一篇

减税、免税,是根据税法规定,对需要照顾的纳税单位或个人,或对某项应税项目给予的照顾和鼓励。按照现行流转各税的减免办法规定,企业减免的税款,应直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不得转作它用,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我认为,这种减免税款的帐务处理有不妥之处。理由是:生产发展基金是企业税后利润在企业内部进行再分配形成的,因而其性质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减免税款是企业应上交国家而国家根据客观情况和需要给予减免的税款,等于国家从应收税金中拿出一些支援企业,其性质属于国拨资金。因而现行规定减免税款直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二级科目,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做,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资金,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积累水平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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